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以市场营销合作、产品配套协作、金融服务、物流配送、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等六大体系建设和强化规划指导、智力支持、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品牌培育、组织保障等六大支撑为重点内容的“六六工程”,进一步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市场营销合作体系建设  (一)支持企业建设市场终端。鼓励企业通过直营连锁、特许加盟等方式开设专卖店和商场专柜,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营销网络,设立企业产品销售终端,提高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附加值。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内的企业优先纳入品牌连锁网络试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结盟、中介促进的原则,推动企业建立营销联盟,共享营销资源。(省商务厅负责)  (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开展网上营销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供应链的要求,建立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系统。落实“电子商务推进工程”等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和网上交易。支持专业市场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探索建立网上商品服务交易平台,促进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的有机结合。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和流通业、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推广电子商务应用项目。(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支持建设会展平台。鼓励依托产业集群优势举办专业性会展,培育具有产业集群特色的会展品牌。支持企业参与“浙货万里行”等活动到全国各地参展,对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在国(境)内外城市举办产业集群主导产品推介、营销、展览等活动,由当地财政视财力可能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联合参加各类交易会。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赴境外参展人员费和境外促销费等按省商务部门有关政策给予重点资助。(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推进生产配套协作体系建设  (四)培育发展重点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点优势企业,发挥其产业辐射、技术创新和营销渠道的优势。鼓励重点优势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其在省外或境外设立原料或能源供应基地、研发设计基地和营销网络,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引导重点优势企业立足国际视野,瞄准国内外标杆企业,加强战略谋划,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专业化配套协作。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重点优势企业在生产、质量、标准、管理等方面的协作和融合,进入其供应链,建立重点优势企业终端产品与零部件厂商的战略结盟,提高重点优势企业在省内或区域内的配套率,完善产业集群分工协作体系。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并购、控股、品牌经营和虚拟经营等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关联配套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企业组织形态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以提升企业和产业集群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鼓励支持企业组建产业发展战略联盟。(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重点优势企业的设计开发、原料采购、仓储物流、市场销售、教育培训、检验检测等非制造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优化发展环境,为总部经济、物流园区、公共检测和信息平台等生产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创造支撑条件,吸引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办服务型企业。(省经信委负责)   三、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七)支持建立“银群”(金融机构与产业集群,下同)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银群”会商、整体授信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重点优势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重大项目的信贷需求。加快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完善小企业贷款工作机制,加大对科技型、成长性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面向产业集群中的小企业,在全省开展1000家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风险补偿。(浙江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  (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因地制宜开发新产品,加大对优质成长性企业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着力构建产业集群发展融资支持体系。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产业集群示范区设立延伸服务网点,提供便捷服务。鼓励重点优势企业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进一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产业集群发展的实力。(省金融办负责)   (九)支持成立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各项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产业集群示范区规范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可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营业税,并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鼓励发展融资再担保服务,创新融资担保和财产保险组合融资服务业务,对县以下运营的、进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支持。(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十)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扩大产业集群示范区优质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其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债券。积极做好上市前指导和推荐上市工作,选择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重点优势企业列入上市后备省级重点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指导和培育;对进入上市程序的重点优势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对优质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省金融办负责)   四、推进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十一)鼓励发展物流业。将产业集群示范区物流业整合发展纳入省物流业发展规划,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根据产业集群不同类型特点和对原料的需求,鼓励企业或专业性物流企业建立区域性物流园区或物流配送中心。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发展专业物流市场。对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培育。对经考核经营状况处于省内领先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系统、物流技术标准体系和统计直报体系建设项目,由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五、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积极吸收企业会员入会,着力发挥重点优势企业在协会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带头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或参与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贯彻落实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指导、授权或委托下,协助做好行业信息数据收集统计、运行分析、标准制订、品牌培育、行业自律以及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等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转变职能,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进行授权或委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开拓业务领域,提供优质服务。对社会化运作成效显著及为政企服务工作业绩突出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省经信委负责)   六、推进产业集群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各类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节能减排等为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建设,为企业解决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各方面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产业集群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品牌推介、供需见面、经贸洽谈等方面的活动,加强产业集群示范区集纳各类要素的能力。省和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支持其在产业集群示范区设点进行技术咨询、产权保护、品牌运作、商标代理、检验检测、教育培训等业务。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七、强化规划指导 (十四)加强战略筹划和科学规划。各地要加强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的战略筹划和科学规划,确立政府牵头主导、企业广泛参与、专家学者支持、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组织编制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一批包括补链强链式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重点项目,制订出台政策意见并加强督查考核,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引导重点优势企业制订行动计划,形成企业与产业集群相互支撑的规划体系。各地组织编制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或委托评审通过并讨诸实施的,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未列入产业集群示范区的重点块状经济,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制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或年度行动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省经信委负责)  

八、强化智力支持  (十五)派驻专家服务组。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联合组织遴选省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专家服务组进驻产业集群示范区。专家组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由产业集群所处行业的知名学术带头人领衔。专家服务组要依托高校院所,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在产业集群战略筹划、行业高端咨询、关键共性技术凝炼及攻关、推荐技术创新项目和宣传扶持政策等方面履行职责,切实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专家服务组考核机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省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为专家服务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专家服务组提出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攻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支持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建立健全鼓励人才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优势企业实行期权、股权激励人才,建立完善人才和科技成果有偿转移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千人计划”、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打造产业集群示范区创业创新团队。加大企业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造就一支懂经营、擅管理、具备国际化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端人才队伍。鼓励各产业集群示范区主动对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其它大院名校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等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管理优势,不断强化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外部智力支撑。鼓励各地举办行业专题报告、企业家论坛、工业转型升级报告会等活动,加强对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方向和路径的指导,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省经信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十七)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产业集群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培育所需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预测,并根据人才需求,采取合作办学、开设分校等方式建立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基地。完善职业院校专业和课程设置,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对技能型产业工人的培养培训力度。鼓励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办形式多样、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培训基地建设,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九、强化项目带动作用  (十八)着力引进重大项目。在重点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和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前期谋划,并为这些项目的引进落地积极创造必要的要素支撑条件。针对制约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关键瓶颈问题,加快形成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按照强链补链要求和转型发展需要,着力引进一批符合产业导向、市场前景好、对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带动性强的外资企业、中央企业、知名民企和军工企业的重大项目。加大对省外“浙商”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浙商携高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回归创业,带动块状经济乃至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积极争取国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和国债以及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专项补助,支持产业集群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着力提升产业层次。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鼓励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力度,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着力提高工艺装备、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水平。对产业集群示范区企业重点技术改造、生产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和实质性采标项目,列入省技术改造“双千工程”、省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等财政专项计划,优先给予支持。加大对产业集群示范区落后产能的改造和淘汰力度,进一步优化产业集群结构和层次。(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加大土地支持力度。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应从省每年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产业集群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省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以市为单位专项配置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和转型升级重大项目专项指标,由市统筹安排。加强与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产业集群示范区项目用地,拓展发展空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强化技术创新   (二十一)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产业集群示范区重点优势企业加快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并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技术领域控制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其申报的重点科技创新、关键共性技术和工艺装备攻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科技研发创新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科技部门优先予以审批。对新产品产值率超过30%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支持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以产业集群示范区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组建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建立跨区域的技术创新网络平台,促进同类产业集群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建立完善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在产业集群示范区内建设孵化器,吸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择优支持建设一批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加大对产业集群示范区企业制定标准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享受有关标准研制专项经费补助。对承担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予以一次性专项经费资助。对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改造提升类项目优先列入省相关专项计划并给予扶持。(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强化品牌培育力度   (二十四)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鼓励产业集群示范区行业协会、重点优势企业牵头或由中小企业联合打造区域品牌和专业商标品牌,推广应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努力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加强集质量检验检测、标准化、计量测试、培训咨询等为一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提供技术保障。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命名或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产业集群示范区,从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奖励。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在国家级或境外知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以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精细化管理、精益化生产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视财力可能给予支持和配套。(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五)支持企业和产品品牌建设。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质量、标准化、节能减排等管理水平,夯实品牌创建基础工作。鼓励重点优势企业依托品牌优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联合、虚拟经营等方式,整合众多无牌、贴牌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扩大品牌经营规模,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提升产业集群主导产品附加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购买国外知名品牌。鼓励企业依法申报知名商号,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级品牌荣誉称号的企业,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有关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宣传和重点扶持。(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协调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对跨县域的产业集群示范区,要建立以核心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牵头的跨地区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研究解决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所需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支撑问题,防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指导和上下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好产值10亿元以上的块状经济培育发展工作,以产业集群示范区省级试点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工作机制。(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使用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研究调整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完善优化管理办法,采取补助等形式,加大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专业化配套协作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产业集群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及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也要加大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八)加强监测分析和动态管理。要落实专门力量,加强对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的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建设进展及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了跟踪监测。组织建立“全省产业集群信息监测系统”和产业集群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发展态势良好、项目推进有序、工作机制健全的产业集群示范区进行表彰奖励,对实施不力、举措不实、成效不明显的产业集群示范区进行动态调整。(省经信委负责)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jjxzk.com/index.php/2021/09/30/zjsrmzfgyjybjkkzjjxxdc/

(0)
adminadmin
上一篇 2021年9月30日 上午9:30
下一篇 2021年9月30日 上午9:30

相关推荐